发送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认定:首先是发信息的人达到法定责任年龄,而且是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其次,客观方面表现骚扰者多次通过信件、电话、计算机信息网络等途径传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骚扰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发送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行为的处罚
李某没有想到,自己通过手机短信随便给朋友发了些淫秽信息,却受到了拘留和罚款处罚。日前,某公安分局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对其作出拘留10天、罚款300元的治安处罚。
4月16日,派出所接到辖区某群众报案称,有人以其女同事的名义,频繁给他的手机发送内容淫秽、暧昧的短信,导致他与同事、家人之间关系不和。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五项,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派出所办案民警经过走访调查,查询手机短信记录,认定李某的行为严重干扰了朋友的正常生活,遂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五项对其作出拘留、罚款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全文719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