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即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全部条件而与要约人成立合同。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承诺的法律效力在于,承诺一经作出,并送达要约人,合同即告成立,要约人不得加以拒绝。承诺在国际贸易中,也称“接受”。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知道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1、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一、承诺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1、承诺必须是由受要约人作出的;
2、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
3、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4、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相一致;
5、承诺的方式不能违背要约的要求。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九条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四百八十条规定,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是,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二、合同承诺与事实不符违约
一般来说,只要当事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经过平等协商自愿达成赔偿协议,并且该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公共利益的,该赔偿协议应该就是有效的。
按照《民法典》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议应为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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