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期间经过,债权人还能提起诉讼吗
时间:2023-03-10 11:32:37 20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诉讼时效期间经过,债权人能提起诉讼。诉讼时效的期间经过,债权没有被消灭,但是债权的效力减损,成为一种自然权利。

具体而言,诉讼时效经过后发生以下后果:

一请求权能减损,债务人主张时效抗辩的,不能强制执行

二是抵消权能消灭,抵销适格之前诉讼时效经过的,不能作为主动债权主张抵销。

三是代位权能和抵销权能消灭,债务人主张时效抗辩的,债权人不再享有代位权和债权人撤销权。但是起诉权依旧存在。

一、合同债权质押有什么拘束力

合同债权质押的约束力包括:

1、对出质人的约束力:

(1)对出质人的约束和界限。合同债权设定质量后,出质人不得取得、转让、免除或者放弃出质债权;出质债权不得主张抵销;出质债权的内容不得通过延长清偿期或降低利率变更,损害质权人利益,但质权人许可人除外。约束出质人的目的是保护质权人的利益。因此,在不损害质权人利益的情况下,对出质人的约束应该减轻;

(2)出质人对第三债务人的催告义务。质权存续期间,出质人不得单独向第三债务人请求支付,但这很容易导致出质债权因诉讼时效届满而丧失胜诉权。因此,为了延续诉讼时效,保全出质债权,出质人应采取措施中断诉讼时效。由于出质债权的特殊性,出质人应及时向第三债务人;

2、对第三债务人的约束表现。如前所述,第三债务人是出质债权的债务人。合同债权质押对第三债务人的约束表现为:

(1)对第三债务人清偿行为的约束。第三债务人接受出质通知或者承诺出质事项后,出质人不得单独清偿。应与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清偿,或经出质人和质权人同意后,方可单独清偿;

(2)对第三债务人抵销行为的约束。第三债务人接受出质通知或者承诺出质事项后,对出质人取得债权的,不得主张以出质债权抵销出质债权。如果第三债务人在接受出质通知或承诺出质事项取得出质人所享有的债权,未告知质权人的,不予抵销;但在明确告知质权人的情况下,可视为质权人自愿放弃对第三债务人的约束,第三债务人可主张抵销。后果由质权人自行承担。

二、为什么质权是意定担保物权而留置权却是法定担保物权

1、成立的条件不同。依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成立;而留置权是依法律直接规定。

2、占有的条件不同。两者虽然都是以担保物的占有及移转为要件,但质权在设定时才移转占有,担保物与债权事先没有占有的关系;而留置权的债权事先就与担保物有法律上的牵连。即债权人事先占有是留置权成立的前提条件。

3、法律关系的客体不同。质权的标的包括动产还有财产权利;而留置权的标的仅为动产。

4、权利的实现不同。质权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就可以当然行使质权;而留置权则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还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程序,才可实现留置权。

5、消灭不同。质权不因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而消灭;而留置权则在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时消灭。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向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质权人可以放弃质权。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出质,质权人放弃该质权的,其他担保人在质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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