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铜仁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申请材料
贵州省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申请表
二、铜仁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申请办理流程
1.收件,以上材料齐全后进入受理环节。
2.受理,区(市、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收到签批同意的《贵州省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维修、更换审批表》、《贵州省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明细表》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之内将有关材料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快递送达等方式送达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指定的配置机构。
3.审查,对经审查不符合申报要求的,退回审查环节,并说明原因;对符合申报要求的,提出审核意见,转决定环节。
4.决定,根据审查标准作出准予办理或不予办理的决定。
三、铜仁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申请办理依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三十条对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发给护理费,护理费的标准为:
(一)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二)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
(三)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未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经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批准,由所在部队发给。
第三十一条残疾军人需要配制假肢、代步三轮车等辅助器械,正在服现役的,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负责解决;退出现役的,由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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