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集中宣判一批醉驾案16人获刑
时间:2023-06-27 18:12:51 8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8月5日,安徽省蚌埠市辖三县四区人民法院集中宣判一批危险驾驶刑事案,16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一至四个月不等的拘役并处罚金。

自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蚌埠市交警部门通过路查和交通事故处理发现多起酒后驾车涉嫌危险驾驶犯罪的机动车驾驶员,近20名经血液检验达到醉驾标准的嫌疑人被移送检察机关起诉到法院。

蚌埠市三县四区法院按照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部署集中对醉驾入刑案件进行宣判,旨在形成对酒驾和醉驾行为的威慑,加大对新法的宣传力度,整治酒驾、醉驾等危险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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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醉驾入刑是什么时候实施

醉驾入刑是2011年5月1日实施的。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正式施行,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自此,醉驾被认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入刑。

二、公共停车场挪位是不是醉驾?

公共停车场挪位是醉驾,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意见》明确,“道路”除了传统概念的路,还包括机关、企事业单位、厂矿、校园、住宅小区等范围内的路段、停车场。只要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根据有关规定,都属于“道路”范围。换句话说,就是在这些地方醉酒驾驶机动车,同样构成危险驾驶罪。危险驾驶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的新增罪名。危险驾驶罪包含追逐竞驶、醉酒驾驶等行为类型。醉酒驾驶,是在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上路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属于醉酒驾驶。不同声音浙江微调量刑标准酒后小区挪车不入刑虽然有最高法等三部门的《意见》,但今年5月份,《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三庭关于“醉驾”犯罪审判中若干问题的解答》则对《意见》进行了“微调”。其中指出“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然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不包括居民小区内、学校校园内、机关单位内等不允许机动车随意通行的公共通道。因此,对于在居民小区内醉酒移动车位的,不应该被认定为犯罪。此外,该《解答》还指出,对于醉酒在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公众通行的场所,只是为了挪动车位而被查获的案件,如果对公共安全没有危害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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