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罪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犯罪对象一般为动产,但不动产的可动部分如房屋的门窗、土地上生长的树木也可以成为盗窃罪的对象。盗窃罪的对象一般是有形的物品,但某些无形的、缺少有体性而有经济价值的东西,如电力、煤气、天然气、重要技术成果也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
(二)本罪的客体方面,一般表现为以秘密窃取的方法,将公私财物转移到自己的控制之下,并非法占有的行为。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用自认为不使他人发觉的方法占有他人财物。只要行为人主观上是意图秘密窃取,即使客观上已被他人发觉或者注意,也不影响盗窃性质的认定。秘密窃取,可以是被害人不在场时实施,也可以是物主在场时乘其不备实施。
一、盗窃罪的处罚根据
依据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修八》)的修改,盗窃罪的成罪标准共有并列规定的五项内容,即在既往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和多次盗窃的基础上,又新增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和扒窃三项可以独立成罪的规定。对于司法者来说,正确解读法律乃是准确适用法律的必要前提。立法增设三种盗窃犯罪行为,为惩治相关犯罪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但就定罪量刑活动而言,仅仅掌握形式上的法律依据是不够的,还必须进一步从实质上探究法条背后每种犯罪的正当处罚(事实)根据,亦即具体因为何种性质及程度的危害社会的事实,才导致法律给予相当程度的制裁与处罚。而后者正是解读法律的重心所在。尤其是在存在两个以上并列的追诉、处罚标准时,厘清各自不同的规制重点及处罚限度,乃是把握法律精神、正确认定相关犯罪的必要步骤。
二、犯过盗窃罪不能从事哪些工作
犯过盗窃罪不能从事公务员,事业编,警察,军队,保安,银行等工作。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一般是指动产而言,但不动产上之附着物,可与不动产分离的,例如,田地上的农作物,山上的树木、建筑物上之门窗等,也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另外,能源如电力、煤气也可成为本罪的对象。
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能。这里的所有权一般指合法的所有权,但有时也有例外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规定:盗窃违禁品,按盗窃罪处理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盗窃违禁品或犯罪分子不法占有的财物也构成盗窃罪。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所谓窃取,是指行为人违反被害人的意志,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或第三者(包括单位)占有。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能构成。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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