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作为集团公司的独立法人的子公司欠集团公司2亿借款,集团公司同意将我公司所欠集团公司2亿元的借款实行债转股,转为对我公司的资本金。对于这种情况,我公司能否按照财税[2009]59号文件第四条债务重组的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答:根据财务[2009]59号,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书面协议或者法院裁定书,就其债务人的债务做出让步的事项。
因此,财务[2009]59号文件所说的债务重组是涉及债权人对债务人做出让步。如果集团公司对你公司的债权2亿元转为股权,没有做出让步,即转作对应股权的公允价值也为2亿元,则该债转股事项不属于债务重组,不适用债务重组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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