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未有强制性法规规定离婚必须以分居为前提,因此若选择不进行分居,亦可依法登记离婚。
在通过诉讼途径进行离婚申请时,如经由法院裁定夫妻之间感情确已破裂,则可以据此作出离婚判决;
至于选择协议离婚的夫妇,只需各自前往婚姻登记机关履行相关离婚手续即可完成离婚过程。
然而,尽管分居行动的确可以作为衡量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重要依据或证据支持,但其并非构成离婚的法定必备条件。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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