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交通、民航系统的机关、厂、段、院、校、所、队、工区等单位发生的刑事案件,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工作区域内和列车、轮船、民航飞机内发生的刑事案件,铁路建设施工工地发生的刑事案件,铁路沿线、水运航线发生的盗窃或者破坏铁路、水运、通讯、电力线路和其它重要设施的刑事案件,以及内部职工在铁路、交通线上执行任务中发生的案件,分别由发案地铁路、交通、民航公安机关管辖。林业系统的公安机关负责其辖区内的盗伐、滥伐林木、危害陆生野生动物和珍稀植物等刑事案件的侦查;大面积林区的林业公安机关还负责辖区内其它刑事案件的侦查。未建立专门林业公安机关的,由所在地公安机关管辖。公安机关侦查的刑事案件涉及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案件时,应当将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涉嫌主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由公安机关为主侦查;涉嫌主罪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公安机关予以配合。
铁路公安机关理赔工作规定
发布部门:铁路公安部
发布文号:
第一条为及时、准确地处理赔偿案件,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铁路公安机关理赔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及公安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
第二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国家赔偿法》向铁路公安机关单独提出赔偿或确认违法侵权事实要求的,依照本规定办理。
在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中一并提出的赔偿要求,分别按行政复议、应诉程序办理。
关联法规:
第三条铁路公安局和铁路公安处设立赔偿委员会。公安局、处的正、副局、处长分别担任委员会正、副主任。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由各局、处自行确定。
赔偿委员会的任务是研究赔偿案件,并依法作出确认(或不确认)违法侵权事实、赔偿(或不赔偿)、向责任人追偿赔偿费用的决定。
第四条赔偿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理赔办公室)设在法制部门,理赔办公室主任由法制部门负责人担任。理赔办公室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接受赔偿申请和确认违法侵权事实的申请,并对申请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二)就申请人申请赔偿和确认违法侵权事实的案件进行调查取证,或者要求有关办案部门提供必要的证据;
(三)受赔偿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托召集赔偿委员会会议;
(四)向赔偿委员会提出是否确认违法侵权事实的意见;
(五)向赔偿委员会提出是否赔偿及赔偿方式、赔偿数额的意见;
(六)办理申请人不服下级公安机关作出的刑事赔偿(不赔偿)决定的复议;
(七)办理申请人不服“不予确认”决定的申诉;
(八)承担起诉到法院的赔偿案件的应诉工作;
(九)履行赔偿法律手续,制作并送达或委托送达法律文书;
(十)研究、指导、协调公安赔偿工作。
第五条理赔办公室接受赔偿申请时,应当对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是否适当、赔偿申请书内容是否规范、申请时间是否超过法定时效、提起赔偿的违法事实是否经过确认等方面问题进行认真审查。
第六条理赔办公室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赔偿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填写《赔偿案件立案呈批表》,报公安机关行政首长签字批准后,立为一起赔偿案件。
申请人要求确认违法侵权事实的,也应立为赔偿案件。申请人正式提出赔偿申请后,不再单独立案,但赔偿案件办案期限从收到赔偿申请之日算起。
第七条公安机关决定受理赔偿申请后,理赔办公室应当制作《受理赔偿申请通知书》,并于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10日内送达申请人。依法不予立案的,也应当在收到申请10日内制作并向申请人送达《不受理赔偿申请通知书》。
第八条理赔办公室可以持《赔偿案件立案呈批表》到本级或下级公安机关有关办案部门调取该案的全部案卷材料。必要时,理赔办公室可以重新调查取证,也可以委托原办案部门进行补充调查。
第九条阅卷、调查后,理赔办公室应当向赔偿委员会提出确认违法侵权事实、赔偿责任及赔偿方式、赔偿数额的意见,交由赔偿委员会讨论。
第十条赔偿委员会讨论案件时,委员有发表意见的权力,赔偿委员会主任或代行其职务的副主任有最终决定权。
第十一条赔偿委员会会议由理赔办公室负责记录,并根据会议决定制作相应的法律文书。
第十二条赔偿金列支依照公安部、财政部、铁道部有关规定办理。
公安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后,由理赔办公室持《赔偿决定书》到财务部门支取赔偿金。赔偿金一般应于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复议、提起诉讼时限后交付申请人。特殊情况下,如申请人书面表示接受赔偿决定,也可以不受此限。
第十三条赔偿委员会认为应当追究个人行政责任和追究赔偿费用的,应根据情况,分别由纪检、组干、劳资部门负责追究和追偿。构成犯罪的,依照司法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赔偿申请人不服公安机关赔偿(不赔偿)决定提起复议、诉讼的,由理赔办公室依照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程序办理;对公安机关“不予确认”决定提出申诉的,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比照复议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理赔办公室调阅案卷和支取、交付赔偿金时,均应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六条本规定由铁道部公安局负责解释。
《铁道部公安局关于铁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贯彻实施公安部三部规章有关问题的通知》(二)关于确定各级铁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消防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由铁路公安局消防处组织实施,各铁路公安局、处消防机构的职责分工由铁路公安局作出规定。根据106号令的规定,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均应由二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实行主责承办、技术复核、审验分离和集体会审等制度。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和行政审批应当由不同的人员承担,消防设计审核主责承办人不得作为同一工程的消防验收主责承办人,一项工程的具体审核、验收工作至少由4人完成。各铁路公安局、处应按照规定尽快调整充实建设工程消防审、验人员,避免因程序违法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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