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到期债权执行流程中的法律注意事项
1.通知书的制作适用问题;
2.第三人对到期债权提出异议的问题;
3.到期债权的数额及利息的掌握和计算。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债权人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二、到期债权执行的适用条件
1.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
2.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
3.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要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
4.人民法院对第三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前,应当首先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并附生效法律文书的副本,通知第三人在指定的期限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
5.第三人对到期债务没有异议。
6.该第三人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如果第三人只履行了部分,则可对未履行部分强制执行。
三、到期债权保全申请书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到期债权保全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等;请求事项;理由等。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合同的保全 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n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n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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