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进口食品未贴中文标签支付十倍赔偿
小黄于2016年6月24日在某连锁超市购买了1562.8元进口食品。隔天家人准备食用时发现小黄购买的进口食品包装上没有中文标签,全是外文,不知道食品产自哪里,没有地址和联系方式,也不知道食品的具体成分,不敢放心食用。随之诉至法院,要求该连锁超市退回货款1562.8元,并支付《食品安全法》十倍惩罚性赔偿金15628元。
小黄认为,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第66条之规定,进口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标签和说明书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载明食品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而小黄在被告超市处购买的进口食品无中文标签,这违反了《食品安全法》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相关强制性规定,被告超市应当退款并支付十倍惩罚性赔偿。
后原被告双方经主办法官的耐心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超市支付小黄退货款及赔偿金共计10000元,小黄将所购食品退给超市。
法官提醒:《食品安全法》第66条关于进口食品中文标签和中文说明书的规定属于强制性规定,从事进口食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者需要无条件遵守。根据《食品安全法》第96条之规定,因违反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三)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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