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定重婚罪的条件:
1、侵权对象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
2、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必须有重婚行为;
3、主体为一般主体,有配偶的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建立婚姻关系;没有配偶的人知道对方有配偶就结婚了;
4、主观上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或自己有配偶而故意与他人结婚。
重婚罪如何定义
对于什么算是重婚我国现行刑法只从词义上将重婚简释为:有配偶而结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为重婚。这一简释并未真正揭示出“重婚”这一概念的内涵,因而很难把它视为重婚概念的严格定义。从1957年起,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也曾先后对重婚做出若干次司法解释。如,1957年最高人民法院对重婚的解释是:“重婚是有配偶的人再与第三者建立夫妻关系”。1994年最高人民法院对重婚做出的解释则是:“有配偶的人和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如果将重婚概念界定为有配偶者再与他人结婚建立夫妻关系,那么,人们不禁要问:如果有配偶者与他人既未进行结婚登记也未举行结婚仪式,但有稳定同居关系的,是否应以事实上的重婚处置若有配偶者即使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却与他人在固定住所长期同居生活的,究竟算不算重婚
关于如何界定重婚这一概念,我国有的刑法学界持狭义说者认为,只有当在先的婚姻是法律婚,当事人以法律婚或者事实婚与之重合时,才构成重婚罪;持广义说者主张,无论在先的婚姻是否法律婚,也无论与之相重合的婚姻是否法律婚,都构成重婚罪;持最广义说者不仅赞同广义说,甚至主张“包二奶”也构成重婚罪。
在重婚是指“有配偶而没有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人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定义中“结婚”一词的含义适之笼统,对重婚外延的揭示也过于狭窄。如果将“结婚”仅仅狭隘地理解为:有配偶者在婚姻关系合法解除之前再与他人进行结婚登记的才是重婚,那么这就势必把许多事实上的重婚,排除于重婚范畴之外,这显然是不适当的。从重婚的特有属性上看,有配偶者在婚姻关系合法解除之前,即使不办理结婚登记,只要有配偶者与他人在固定住所有稳定同居关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仍与之在固定住所有稳定同居关系的,都应视为重婚。
笔者认为,所谓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者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在固定住所有稳定同居关系,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在固定住所长期共同生活,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的违法犯罪行为。对重婚罪概念的这一界定,或许能较为完整地揭示出重婚行为的特有属性,使之既能将重婚与其它违反一夫一妻制的行为区别开来,又能将为人们所忽视的各种有稳定同居关系的变相重婚行为纳入重婚的范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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