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责方已扣除,是否还需要支付折旧费?
时间:2023-08-24 20:30:08 310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这段内容讲述了2016年3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赔偿的建议。该建议指出,几乎每辆发生事故的机动车都存在贬值损失,这将导致大量交通事故案件难以起诉,从而不利于减少纠纷。因此,目前我们对损失赔偿持谨慎态度,原则上倾向于不支持。但在少数特殊和极端情况下,也可以考虑给予适当的赔偿,但必须慎重考虑,严格把握。

2016年3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赔偿的建议》中指出,几乎每辆发生事故的机动车都存在贬值损失,这将导致大量交通事故案件难以起诉,从而不利于减少纠纷。综上所述,目前我们对损失赔偿持谨慎态度,原则上倾向于不支持。当然,在少数特殊和极端情况下,也可以考虑给予适当的赔偿,但必须慎重考虑,严格把握。

车辆贬值损失:探讨全责方是否应承担折旧费

车辆贬值损失是指由于交通事故或其他原因导致车辆价值下降所造成的损失。在这种情况下,全责方是否应承担折旧费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或者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而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的规定,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机动车所有人负有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义务。如果机动车所有人未能履行这一义务,导致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那么机动车所有人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另外,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的规定,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办理机动车登记时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提交有关证明文件,并对所提交的证明文件的真实性负责。如果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文件不真实,那么车辆管理所可以撤销机动车登记,并要求机动车所有人承担相应的后果。

因此,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全责方应当承担车辆贬值损失的折旧费。

这段话强调了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赔偿的问题,并指出目前我们持谨慎态度,原则上不支持赔偿。但是,在某些特殊和极端情况下,也可以考虑给予适当的赔偿,但必须慎重考虑,严格把握。此外,机动车所有人负有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义务,如果未能履行这一义务,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全责方应当承担车辆贬值损失的折旧费。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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