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禁止的产品质量欺诈行为有:禁止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禁止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存在以上欺诈,消费者则可以主张“退一赔三,五百兜底”的惩罚性赔偿,其他主体可以要求退货和赔偿损失。
《产品质量法》第五条
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禁止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禁止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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