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对应于农村宅基地的纷争问题,我们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进行妥善处置:首先是争议双方通过平等协商达成共识并解决矛盾;接下来,若协商无果,可寻求乡级人民政府或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的介入和协助;最后,如果对相关部门的处理结果仍感不满,还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依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至第三款的明确规定,关于土地所有权以及使用权方面的争议,应当由当事人先行协商解决;如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则交由当地人民政府进行处理。而在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则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处理;至于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产生的争议,则由乡级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处理。若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所做出的处理决定持有异议,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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