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员工私吞公司资金的,一般会涉嫌职务侵占罪,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北京xx公司原法律顾问涉嫌私吞公司资金受审
今年31岁的北京三xx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xx公司)原法律顾问姜xx在职期间,涉嫌利用负责公司法律事务的职务便利,以涂改支出凭证、伪造合同等方法,将三xx公司296万余xx人民币占为己有。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2日公开审理此案。据悉,检方指控:2004年8月,姜xx伪造北京创业投资协会常务理事协议书,以三xx公司支付北京创业投资协会会费为名,将三xx公司70万xx人民币占为己有。2005年,姜xx又以支付北京仲裁委员会办公室诉讼费为名,将三xx公司17万余xx人民币占为己有。对此,公诉人当庭出示了北京仲裁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证明其从未收取过该诉讼费。
2005年,姜xx还涂改三xx公司支出凭单并伪造公关代理合同,以三xx公司支付北京德胜恒信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公关代理费用为名,将三xx公司70万xx人民币占为己有,值的一提的是,该投资顾问公司的法人代表就是姜xx自己。年底,姜xx以支付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为名,将三xx公司139万xx人民币占为己有。
姜xx在法庭供述中说,伪造材料中的公章是私刻的。目前,他只返还了105万xx人民币,至于他所侵占的近300万xx资金的去向,他则表示,一部分给父亲治病,一部分用来炒股,而大部分则在足球世界杯期间赌球输掉了。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全文888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