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私自挪用公司资金的话,那么一般是按照挪用公款罪处理。具体而言,一般是将公司资金以个人名义存储,资金用于公司的业务这也分两种情况,一种是股东将公司的资金从公司账户转入个人账户存储,还有的是直接用个人账户收取公司的业务款项。都属于挪用公款罪,应该据此进行定罪处罚。
一、股东私自将账户资金转走性质
1、其私自转走,属于侵犯公司财产权,公司以及其他股东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2、与公司签订协议,亦不能转走资金,因为这个是法律禁止的,除非是其转让股权,该部分资金作为转让的对价,但转让的对象是公司,必须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3、股东涉及挪用公司资金的,严重会涉嫌刑事犯罪,具体看行为性质和金额而定。如有疑问,可电话咨询或律师留言。
二、实收资本公司可以私自挪用公司款吗
股东有可能构成挪用资金罪,挪用资金罪的行为方式主要表现在“挪用”上。所谓“挪用”,是指无权动用而不经批准许可,违反公司财务制度,擅自将公司资金挪作私用;或者虽有权动用,但违反公司财务制度,私自将公司资金挪作私用。行为人一经实施“挪用”的行为,就侵害了公司资金款项的专有权,改变了资金款项的用途,从而危害了公司对资金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损害了企业工作人员职务廉洁性,同时也就具备了严重社会危害性。
三、公司注销找谁要钱
公司注销后,公司债务的承担存在几种不同的情况,每种情况下承担方式不同。如有:
1、公司注册资金不到位、出资不足行、虚假出资、虚假注册资本的,股东对差额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2、股东抽逃公司资产,导致股东履约能力不足,股东应在抽逃公司资产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因下列情形,使公司与其股东,或该公司与他公司难以区分,控制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指股东和公司都要承担责任:
(1)公司的利益与股东的收益不加区分,致使双方财务账目严重不清的;
(2)公司与股东的资金混同,并持续地使用同一账户的;
(3)公司与股东之间的业务持续地混同,具体交易行为、交易方式、交易价格受同一控制股东,支配或者操纵的。
4、股东利用公司的独立地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股东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全文877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