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典之明确规定,女婿并无法定义务负担岳父母之养老责任,然其女儿则有权承担这一职责。子女对于父母素来承担着孝缺乏工作能力或生活匮乏的父母享有索求子女支付赡养费用的法定权益。这里所指的“子女”涵盖了正式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以及被赋予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等群体,然而却并不包含女婿和儿媳,也就是说,现行法律法规并未明文规定女婿应对自己的岳父母履行相关的照顾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条
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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