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帮酒驾朋友顶包骗保获刑
王某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为获得保险公司赔偿,王某经朋友李某介绍,找到邓某“顶包”报案。在王某签订一份36万元的一次性定损协议后,保险公司察觉可能存在骗保情形,随即向警方报案。北京晨报记者昨天获悉,海淀法院一审以保险诈骗罪,分别判处王某、李某、邓某三人6个月至两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去年8月16日凌晨,王某酒后驾驶**尼迪越野车在通州区某村向北两公里处发生单方交通事故。因喝了酒,王某联系到朋友李某,想让李某顶替他作为驾驶人向保险公司进行事故申报。恰巧的是,接到电话前不久李某也喝过酒,于是李某又找到自己的朋友邓某,最终由邓某冒充王某向保险公司报案。
此后,王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并于去年9月25日到定损中心与保险公司签订金额为人民币36万元的一次性定损协议书。在保险金尚未赔付时,保险公司意识到该起理赔案件可能存在骗保情形,随即向警方报案。三天后,民警将王某、李某和邓某三人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指控三人均构成保险诈骗罪。法庭审理过程中,三人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王某坦言非常后悔。“我是一时糊涂,把朋友也拖下水,太惭愧了。”李某和邓某二人也表示认罪,并称只是想帮朋友一把,没有想要从中获利,万没想到构成了犯罪。
律师解读
王某作为被保险人,伙同邓某、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原因,骗取保险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保险诈骗罪。王某、邓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属主犯。但考虑到王某作为犯意提起者及纠集者,以及保险理赔的主要实施者及受益者,在犯罪中的作用明显高于邓某,在最终量刑时将酌情区分对待。而李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在量刑时可以依法从轻处罚。
同时,鉴于三人犯罪未遂,且三人到案后及在庭上能如实供认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最终法院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两年,罚金3万元,判处邓某有期徒刑1年,罚金1万元,判处李某有期徒刑6个月,罚金1万元。
保险诈骗罪构成要件
1.侵犯客体是国家的保险制度和保险人的财产所有权。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保险法规,采取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骗取较大数额保险金的行为。保险金是指按照保险法规,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待发生合同约定内的事故后获得的一定赔偿。
保险诈骗的行为方式有以下五种:
(1)财产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物质财富及其有关利益、人的生命、健康或有关利益。故意虚构保险标的是指在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故意捏造根本不存在的保险对象。以为日后编造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
(2)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保险合同约定保险人只对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引起的保险事故承担赔偿责任,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隐瞒发生保险事故的真实原因或者将非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谎称为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以便骗取保险金;对确已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的。则故意夸大损失的程度以便骗取额外的保险金。
(3)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4)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这是指在保险合同期内,人为地制造保险事故,造成财产损失,以便骗取保险金。
(5)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这是指在人身保险中,为骗取保险金,制造赔偿条件,故意采用不法手段,造成被保险人的伤亡或疾病。行为人具备上述五种行为方式之一,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构成保险诈骗罪。
3.犯罪主体为个人和单位,具体指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本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可以是被保险人。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是受益人。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保险金之目的。过失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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