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1月24日,消费者林先生的奥迪轿车在福州江滨大道行驶时发生两车相撞事故,经公安交警认定:双方均有责任,各自承担赔偿损失。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福建分公司派工作人员现场勘察后,同意将受损车拖往福州润通奥迪4S店进行车损估价与维修。但由于太平洋保险公司同福州润通奥迪4S店之间的有关车损配件材料及维修费用未能达成一致,造成消费者的车辆停在维修店一个多月仍无法进行修理,遂投诉至省消委会,要求尽快修复。
经省消委会调查:消费者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太平洋保险公司认为:福州润通奥迪4S店的车损配件及维修费用太高,与该公司认定的费用相距太远,并称,该公司定损的价格是经过物价部门评估认可的。因此不接受维修厂提出的修理费用。
省消委会认为,消费者林先生保险车辆在润通奥迪4S店维修没有违反保险合同规定,承保者与修理者的维修价格不一致,不应影响到车辆修复,不应该损害消费者的权益。
点评:
因车损估价纠纷而延误消费者修车,这种现象并非个案。此时,消费者往往成为保险公司和4S店之间互踢的皮球,不知应该找谁说理才是。
保险公司与修理店之间对车损估价不一致,应在经营者之间协商解决,不能成为对抗消费者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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