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认定行为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所谓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针对特定的对象,并对其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的行为。具体行政行为应具备以下构成要件:
1、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必须是行使国家行政权的主体。
2、具体行政行为的对象必须是特定的当事人(行政相对人)。
3、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必须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
交通事故认定行为完全符合具体行政行为的要件。首先,《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公安机关属于政府的职能部门,履行一定的行政管理职能,并经授权依法对交通安全实施管理,取得了处理交通事故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其次,交通事故认定是公安机关针对特定的交通事故并向特定的当事人(行政相对人)而单方面作出的行为。第三、《交通事故认定书》一经作出,即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影响。因此,交通事故认定行为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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