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的撤回与要约的撤销的区别在于:
1、从表现形式上看,要约撤回发生在要约到达(或刚刚到达)受要约人之前,而要约撤销则发生在要约已经到达受要约人,受要约人尚未发出承诺通知之前。两者的实质,区别在于:前者是在要约尚未生效(或刚刚生效)时发生的,而后者则是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前。
2、对于要约不得撤销的两类情形,应当准确记忆。特别是要求受要约人不仅得“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而且要求“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两个并列条件缺一不可。
一、合同订立的两个阶段是什么
合同的订立,从法律上可分为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1、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
(1)内容具体确定;
(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2、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3、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4、根据《民法典》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5、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的有效要件是: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2)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
(3)承诺必须是在有效期内作出;
(4)承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6、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7、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8、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二、合同有没有可以注明不可撤销的效力
1、它所针对的是指要约人已经发出了要约,但该要约尚未到达受要约人前这一段时间,即要约生效前这段时间;
2、公约允许撤回要约的理由是,因为要约尚未生效,所以要约人可以将其撤回;
3、要约人如欲撤回其要约,必须将撤回通知在该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送达受要约人,或者至少也应与该要约同时送达受要约人,这样才能阻止要约生效。例如,以平邮寄出要约之后,要约人如想改变主意,则可在该要约寄到受要约人之前,用电报、电传或空寄等更为快捷的通讯方式把该项要约撤回;
4、公约的上述规定适用于—切要约,包括注明不可撤销的要约,在其没有到达受要约人之前,统统都可以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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