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3月,常德市鼎城区的刘某和王某合伙从湖南省路通设备有限公司以64万元购得一台**牌挖掘机,型号为CLC200LC。2007年6月,该挖掘机在汉寿县太子庙镇清水湖工地施工时动臂根部断裂,施工被迫中止,直接影响施工进度,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随后,两人多次要求湖南省路通设备有限公司处理,一直没有结果,于是两人到汉寿县消委投诉。
汉寿县消委接到投诉后,及时将挖掘机已断裂的动臂送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进行检验,结果为不合格。得知检验结果后,汉寿县消委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一是湖南省路通设备有限公司无偿更换挖掘机动臂;二是赔偿修复动臂费用、误工费和检验鉴定费4万元。同时,将湖南省路通设备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牌CLC200LC挖掘机的案件移送汉寿县工商局查处,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6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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