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部门: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告编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公司进入证券公司代办证券过户系统进行报价过户,根据《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办法(暂行)》,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规则仅规定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的最低标准。上市公司可以参照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标准,主动进行更充分的信息披露。第三条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相关责任人应当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由董事长或者其授权董事签字确认。如有虚假陈述,由董事长承担相应责任。第四条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书的,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没有董事会秘书的,上市公司应当指定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负责信息披露工作。上市公司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的人员应当列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第五条保荐证券公司负责指导、监督保荐上市公司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对其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形式审查。第六条上市公司、保荐证券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代理股权转让信息披露平台上发布,其他媒体的信息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专门网站。第二章转让报价前的信息披露第七条在转让报价前,上市公司应当披露股份转让报价的说明。报价转让的说明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公司基本情况;(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持股情况(3)公司业务技术(4)公司业务发展目标及风险因素(5)公司治理结构(6)公司财务会计信息(7)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司股票发行试点转移。第八条保荐证券公司应当在上市公司披露股票报价转让指令的同时披露保荐报告书。第三章持续信息披露第一节定期报告第九条上市公司应当自每一会计年度终了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上市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公司基本情况;(2)近两年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3)最近一年股本变动情况和报告期末已注销股份数;(4)股东人数,前十名股东人数及持股情况、报告期内持股变动情况、报告期末可转让股份数及其相互关系(5)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持股情况(6)董事会对公司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的分析,以及利润分配方案和重大事项的介绍(7)审计意见、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重要项目注释。第十条上市公司应当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年度报告之日起两个报价日内,向保荐券商提交并披露下列书面和电子文件:(1)年度报告全文(2)审计报告(3)董事会决议及其公告草案(4)保荐证券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第十一条上市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后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半年报。半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公司基本情况;(2)报告期内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3)期末股本变动和注销股份数;(4)股东人数,前十名股东人数及持股情况、报告期内持股变动情况、报告期末可转让股份数及其相互关系(5)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持股情况(6)董事会对公司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的分析,以及利润分配方案和主要事项的介绍(7)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主要项目注释。第十二条半年度报告的财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一)计划分配利润,下半年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弥补亏损(二)下半年计划增资(三)中国证券业协会认为应当审计的其他情形。财务报告未经审计的,应当标明“未经审计”字样。财务报告经审计,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意见为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公司应当说明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为标准无保留意见;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意见不规范、无保留意见的,公司应当披露审计意见全文以及公司管理层对审计意见所涉及事项的说明。第十三条上市公司应当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半年度报告之日起两个报价日内,向推荐的证券商提交下列书面和电子文件并予以披露:(一)半年度报告全文;(二)审计报告,(三)董事会决议及其公告草案(四)推荐保荐证券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第十四条上市公司可以在每一会计年度前三个月或者前九个月结束后一个月内自愿编制和披露季度报告。上市公司一季度报告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披露时间。上市公司应当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季度报告之日起两个报价日内,向保荐证券公司提交并披露以下书面和电子文件:(1)季度报告全文(2)董事会决议及其公告草案(3)保荐证券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第二节临时报告第十五条上市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应当在会议结束后2个报价日内将有关决议报被推荐证券公司备案。决议涉及第十六条事项的,应当披露。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应当自发生之日起两个报价日内向推荐证券商报告披露:(一)经营政策、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二)已经发生或者预计将发生重大亏损;(三)合并、分立,解散破产(4)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5)重大资产重组(6)重大关联交易(7)重大或有事项,包括但不限于重大诉讼,重大仲裁和重大担保(8)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9)变更董事长或总经理(10)变更会计师事务所(11)冻结主要银行账户,影响正常经营活动(12)被撤销涉嫌违法违规被有关部门查处的(十三)公司增资扩股、公开发行股票的有关事项(十四)保荐证券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第十七条在报价日前解除股份转让限制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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