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未经他人认可和许可而擅自盗用其面部特征或形象标志,已经触及到个人隐私、人权以及肖像权等多个层面的法律红线,同时也有可能对受害者的声誉产生负面影响。
在判断是否侵犯了肖像制作专有权方面,关键因素在于制作方在实施制作过程中是否经过了肖像权所有者的明确授权。
若无正确的授权手续便擅自制造相关图像——即使仅用作私人收藏用途,并未直接侵犯肖像权所有者的利益,但仍构成了对制作肖像的专有权的侵害行为。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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