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男性年龄达到了六十周岁,女性年龄达到五十周岁,且在连续工作的职业生涯中已超过了十个年度;
(2)男性年龄达到五十五周岁,女性年龄到达四十五周岁,也就是在连续工作的职业生涯中已超过了十个年度,但从事的是处于地面以下、高层建筑物上、高温环境或承担极度繁重的体力劳动或者进行其他对健康有潜在危害的工作;
(3)男性年龄达到五十周岁,女性年龄达到四十五周岁,在连续工作的职业生涯中已超过了十个年度,不过经由医院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和劳动鉴定委员会的公正确认,已经失去了大部分甚至全部劳动力的人士应被允许退休。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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