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专家:
在处理涉及离婚诉讼的情况中,我想就人民法院对此类明确表示不愿继续抚养子女的被告提出的建议与策略进行详细阐述。
有两种方案可供选择:
第一种方式是对这类当事人进行严肃的法律指导和道德批判,并尽力做通他们的思想工作以促使他们积极承担起法律所规定的责任,明确表示愿意抚养自己的子女。
另外一种方式则是针对那些始终无法听从劝解的被告人,为了保障孩子的合法权益以及为子女创造有益于成长环境的原则,依照法律规定,把孩子判给更适合抚养的一方,而另一方则应负担相应的生活费用及教育开支。
《民法典》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