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押是否能二押,权利质押的实现程序是怎样的
时间:2024-01-26 19:15:45 261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股权质押是否能二押

股权出质后不能转让,所以股权质押后能二次质押的,但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设立及转让限制】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二、权利质押的实现程序是怎样的

权利质押的实现程序:

1、以载明兑现或者提货日期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兑现或者提货日期先于债务履行期的,质权人可以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兑现或者提货,另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2、股票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

出质人转让股票所得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

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3、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将出质的权利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但须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出质人将出质的权利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所得的价款应当提前向质权人清偿或向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所以除了出质人和质权人协商一致外,出质的股权不能再次质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章 质权 第二节 权利质权  第四百四十三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n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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