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名称登记注册不予核准情形及登记规则
公司名称规则技巧如下:
1.部分的字词应易读易写,便于记忆。
2.公司,企业名称中不应包含另一个公司或者企业名称。
3.不得使用与其他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名称相同的名称。
4.不要使用已吊销或者注销不到3年的公司名称。
5.字号部分的数字不宜过多。
6.字号应该适合消费者的口味。
7.尽量避免使用字母和数字。
8.公司企业名称不得侵害其他公司,企业的名称权。
9.不得含有法律法规明文禁止的内容。
10.避免存在误导意义的名称。
11.拒绝具有消极意义的名称。
公司名称不予核准情况如下:
(1)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2)与其他企业变更名称未满3年的企业名称相同;
(3)与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名称相同;
(4)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相同,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5)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登记注册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的企业名称字号相同,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于1991年5月6日经国务院批准,1991年7月2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号公布,根据2012年1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8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该《规定》共34条,自1991年9月1日起施行。1985年5月23日国务院批准,1985年6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的《工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暂行规定》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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