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4年前,我从同学手中购买了他持有的某公司股权,我俩签订的股权转让价格为100万元,但当时主管税务机关认为,股权转让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因此,核定股权转让收入为120万元,我同学也已按120万元的股权转让收入申报缴纳了个人所得税。现在,我又与他人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想把这份股权对外转让,但不知道缴纳个人所得税时,这份股权的原值是按当初我们的实际成交价格100万元加上负担的相关税费,还是按税务机关核定的股权转让收入120万元加上负担的相关税费计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六条规定,股权转让人已被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并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该股权受让人的股权原值以取得股权时发生的合理税费与股权转让人被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股权转让收入之和确认。
你这次股权转让,股权原值应按你购买这份股权时支付的合理税费和税务机关核定的股权转让收入120万元之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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