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人的居住证必须根据《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请发行方法》进行处理。具体要求如下:1、港澳台居民到内地(大陆)居住半年以上,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业条件之一,可根据本人意愿,按本方法规定申请居住证。未满16岁的港澳台居民,可由监护人代理领取居住证。2、港澳台居民申请居住证,填写《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请登记表》,检查本人港澳台居民出入境证明,向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公安派出所或户政事务局提交本人居住地址、就业、就业等证明资料。居住地地址证明书包括住宅租赁合同、住宅所有权证明书、住宅购买合同或住宅租赁人、使用者、学校发行的住宿证明书等就业证明书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使用者发行的劳动关系证明书或者其他可以证明合法稳定就业的资料等就业证明书包括学生证明书、学校发行的其他可以证明书连续就业的资料等。3、港澳台居民申请领取、领取、补充居住证,符合处理条件的,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在受理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发行居住证的交通不便地区,处理时间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香港人与内地人结婚需要的材料
1、内地居民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和常住户口本
2、香港居民提交:
(1)香港居民身份证;
(2)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
(3)经香港委托公证人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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