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出《关于严禁保险公司支付“无赔款退费”通知》和《关于机动车辆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两个通知主要内容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严禁无赔款退费,违禁者将受到严肃查处;
二、规范机动车辆保险无赔款优待,规定不论连续几年无事故,续保时无赔款优待一律为上年缴保费的10%,即上年基准费率的90%做为本年度的费率,不得突破。不得提前给予机动车辆无赔款优待,不得将无赔款优待改为无赔款退费。
三、严禁保险公司委托任何保险代理机构和个人出具保险单。同时为购车方便,自1998年7月1日起启用机动车辆提车暂保单。提车暂保单由各保险公司统一印制编号,委托汽车销售商签发。该单只承保机动车辆损失险和赔偿限额为10万元人民币的第三者责任险。不承保盗抢险,保险期限为20天,不得续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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