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责任主体应当包括:
承担直接赔偿责任的事故责任者,包括机动车所有人、实际支配人、驾驶人;
承担替代赔偿责任的保险公司;
承担垫付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机构。
2、特殊情况下主体的确定
驾驶盗窃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一般情况下的赔偿主体是:盗窃者;
擅自驾驶他人车辆造成交通事故的,一般情况下的赔偿主体是: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保管人和擅自驾驶人;
雇员驾驶车辆造成交通事故的,一般情况下的赔偿主体是:雇主;如果雇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与雇主一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驾驶未过户车辆造成交通事故的,一般情况下的赔偿主体是:支配车辆运行和取得运行利益的现车主;
分期付款出卖方保留车辆所有权,发生交通事故的,一般情况下的赔偿主体是:车辆买受人;
出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一般情况下的赔偿主体是:肇事人或者借用人;
出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一般情况下的赔偿主体是:承租人;
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一般情况下的赔偿主体是:如是无偿挂靠,则为挂靠人;如是有偿挂靠,则为挂靠人和被挂靠人;
跟教练员学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一般情况下的赔偿主体是:教练员;
质押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一般情况下的赔偿主体是:质权人;
未成年人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一般情况下的赔偿主体是:车辆所有人和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乘车人在交通事故中遭受损失的,一般情况下的赔偿主体是:承运人、其他车辆的所有人或者驾驶人。
一、交通事故赔偿责任怎样确定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的交通事故
1、机动车方为全部、主要、同等、次要责任的,由保险公司(或机动车方)在交强险有责任限额(死亡伤残十一万元、医疗费用一万元、财产损失两千元)范围内赔偿,不足的部分按责分担(机动车方为全部责任承担100%、主要责任承担80%、同等责任承担60%、次要责任承担40%)。
2、机动车方为无责任的,由保险公司(或机动车方)在交强险无责任限额(死亡伤残一万一千元、医疗费用一千元、财产损失100元)范围内赔偿,不足的部分由机动车方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二)机动车与机动车的交通事故
1、无人员伤亡,仅有车物损失的情形:
a、机动车双方为主要、同等、次要责任的,由双方保险公司(或机动车双方)在交强险有责任限额(两千元)范围内相互赔偿对方的车物损失,不足的部分由机动车双方按责分担(主要责任承担70%,同等责任承担50%,次要责任承担30%)。
b、机动车双方为全部责任和无责任的,由全部责任方赔偿无责任方的全部车物损失;由保险公司(无责任方)赔偿全部责任方不超过交强险无责任限额(100元)范围内的车物损失。
2、有人员伤亡的情形:
a、机动车双方为主要、同等、次要责任的,由双方保险公司(或机动车双方)在交强险有责任限额(死亡伤残十一万元、医疗费用一万元、财产损失两千元)范围内相互赔偿对方车上伤亡人员的经济损失,不足的部分由机动车双方按责分担(主要责任承担70%,同等责任承担50%,次要责任承担30%)
b、机动车双方为全部责任和无责任的,由全部责任方赔偿无责任方的全部经济损失;由保险公司(无责任方)在交强险无责任限额(死亡伤残一万一千元,医疗费用一千元,财产损失100元)范围内赔偿全部责任方车上伤亡人员的经济损失,不足的部分由全部责任方承担。
二、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原则
1、直接赔偿原则。此种情形主要造用于机动车驾驶方存在过错,是事故的直接制造者和权利义务的直接承受者。
2、先行垫付原则。针对的情况主要是未参加强制性保险的责任人无力赔偿(含仅有部分赔偿能力的情况)以及未查明事故责任人的情况下,为不使被害人的损害赔偿无法实现,立法上做出的强制性规定。实践操作中,基于公序良俗的价值原则,责令直接责任者承担先行垫付责任。
3、替代赔偿原则。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基于保险合同的约定,由保险方承担的替代责任,即由保险公司在责任人参加的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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