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2001年11月1日实施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承租人的权利主要包括:(1)承租人在拆除租赁房屋时,有权要求出租人与拆迁人签订产权交换和拆迁协议;(二)拆迁人与房屋所有人签订的拆迁协议损害其合法权益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有关拆迁协议无效;(三)与出租人、拆迁人协商拆迁补偿事宜,并签订合同拆迁协议;
(4)对协商不能达成拆迁协议的事项,请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作出裁决;
(5)对拆迁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6)对拆迁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7)拆迁人不依法拆迁的,承租人有权要求拆迁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八)对强制拆迁决定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行政复议;(九)其他承租人的权利。
2。承租人的义务(一)履行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承租人签订拆迁协议的义务;(二)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调解书、裁定确定的义务;(三)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拆迁裁定确定的义务;(四)承租人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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