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欠债不还者是否应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即是否已构成了抗拒执行已经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或裁定的违法行为,这需要依据实际情况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和理解。
如果相关债务人在经由司法部门审判或裁决后仍然未能尽到还款义务,而且这些判决或裁定业已产生了法律效力,那么这类债务人就有可能构成了抗拒执行已经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或裁定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五款的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对这类债务人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性措施;
若情节严重,甚至可能触犯刑法,面临刑事处罚。
然而,是否应当将其归类为“失信被执行人”,还需结合具体情况,如债务人的偿付能力以及是否存在恶意逃避债务的不当行径等等多重因素来进行综合性的评估与判断。
对于那些确实无法偿还债务但未发现任何恶意逃避行为的债务人,从事实出发看,他们未必能被视为“失信被执行人”。
总而言之,是否能够将某个行为定性为“失信被执行人”,必须要针对每起个案提出具体详细的分析,切忌简单地做出片面的结论。
如果某个债务人在明知自己有还款义务的前提下,仍然拒绝履行还款义务并且没有合理的解释或者理由,那么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他很可能会被判定为抗拒执行已经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或裁定的违法行为,进而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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