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城市房屋拆迁评估管理工作效率的通知
时间:2023-07-04 09:43:50 20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各县(市)房产管理局及全市各项目建设单位、房地产评估机构、房屋拆迁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城市房屋拆迁评估的监督管理,确保拆迁评估公开、公平、公正,切实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城市房屋拆迁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拆迁批准手续时,应向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公开抽签确定分类评估机构的书面申请。拆迁管理部门审查后,应在拟拆迁范围内及本市房地产综合网上同时发布公开抽签选择分类评估机构的公告,并接受准入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报名。

公告应载明抽签的时间、地点等事项,到期由公证人员现场公证,以公开抽签的方式从报名评估机构中确定一家承担该地段(项目)拆迁分类评估。

二、未经公开抽签,拆迁人不得擅自委托评估机构进行拆迁分类评估。擅自委托的,估价报告不予采信。

三、建设单位应与公开抽签确定的评估机构签订评估委托合同,同时向评估机构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并在合同中约定将按照拆迁评估收费标准概算的评估费用存入拆迁管理部门开设的拆迁资金监管专户。评估费用的结算按双方合同约定执行,从监管专户上支付。

四、评估机构在分类评估初步结果公示期满后,应当及时将评估报告纸质文本及电子文本送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五、拟作安置房的分户评估报告估价时点应与被拆迁房屋分户评估报告估价时点保持一致,均以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的日期为准。

六、分户评估报告应当包含装饰装修价值。因被拆迁人或被拆迁房屋承租人原因,无法进入室内核实装饰装修情况、导致无法进行装饰装修价值评估的,应有与拆迁当事人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证明,评估机构应在估价报告中附此证明并予以说明。

七、评估机构在估价时,案例选取应符合国家房地产估价规范要求,参数选取应客观科学,计算过程不应有漏项,评估报告所选取的有关案例应做到有据可查。

八、评估结果应当在拆迁范围内进行公示。评估机构应将分户评估报告送达当事人并签收,如当事人拒绝签收的,负责送达的一方应取得无利害关系第三人的旁证。

九、评估机构或评估人员出现违法违规评估行为的,或一年内两次被鉴定机构责成更正评估结果的,三年内不得从事拆迁评估工作,并记入其信用档案。

我局将依法加强城市房屋拆迁评估的监督管理,请各相关单位认真执行国家及省、市有关房地产及拆迁评估的规定和规范,切实做好我市拆迁评估工作。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湘潭市房产管理局

二OO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镇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建设局(规划局),省农垦局: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经济社会的日益繁荣,村镇建设正在发生巨大变化,小城镇规模和乡镇企业迅速扩大,基础设施和公用服务设施投入逐年大幅度增加,开发建设力度进一步提高,村镇建设工程日趋大型化、复杂化,村镇建设的管理范畴发生了明显的变化。根据全省村镇建设管理的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镇建设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村镇建设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迫切性

提高城镇化水平,是党和国家加快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性决策。村镇建设作为城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管理工作涵盖村镇规划设计、勘察设计、工程建设、房地产管理、市政管理等多方面内容。当前村镇建设管理中存在的建设法规得不到全面有效实施,人员素质不适应建设管理需要,市场主体行为随意性大,规划建设管理和房地产管理漏洞较多,村镇规划建设总体质量和水平较低等一系列现实问题,已经成为制约城镇化质量提高,保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顺利实施的一个严重问题。各市县建设系统担负村镇建设管理职能的各单位和部门,应当充分认识村镇建设在加快城镇化进程中的地位和作用,适应当前城镇化战略的总体要求,按照各自的职能,转变观念,理清思路,理顺体制,完善法规,把村镇建设工作作为建设系统整体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高度重视村镇建设的管理。要深入村镇,调查了解村镇建设中的新情况、新问题,组织相关管理人员认真学习国家和省有关村镇建设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切实做好村镇建设的各项管理工作。

二、依法做好村镇建设管理工作

村镇建设管理的依据是,国家和省有关工程建设、建筑市场、房地产市场、规划设计市场、勘察设计市场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村镇建设的专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在村镇建设管理中,各市建设(规划)等相关部门应当切实担负起指导监督县乡村镇建设管理机构、认真贯彻落实村镇建设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职责,依法管理在我省村镇(设区城市规划区、县城、县级市规划区以外村庄、集镇、建制镇)范围内从事工程建设相关活动的规划设计单位、工程设计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业企业、工程项目法人或投资建设者的建设活动,为村镇工程建设提供规划审批、工程建设开工许可、竣工备案、技术服务管理咨询等公共服务。使村镇建设管理工作逐步做到全面、及时、周到、准确。

三、切实做好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的各项工作

村镇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河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河北省建设厅制发的《河北省村镇建设工程管理办法》的具体要求,到当地村镇建设管理机构办理工程报建、招标投标、质量安全监督、工程施工许可、竣工备案等相关手续。

在村镇建设范围内从事规划设计、勘察设计、房地产开发、建筑施工等工程建设活动的各类工程建设企事业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到当地村镇建设管理机构办理登记手续。其中外省市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经工程所在地建设(规划)部门审查后,到省建设厅村镇建设处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订。

乡镇人民政府村镇建设管理机构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授权,行使村镇建设管理的职责。法律法规或规章要求取得相应资格的,依法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行使村镇建设管理的职责。对于未取得相应资格或授权的村镇建设管理机构,村镇建设管理的职责由县级建设(规划)管理部门承担。

四、采取措施,提高素质,切实提高村镇建设管理的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

市县乡三级村镇建设管理机构担负的村镇建设管理工作量大面广,工作内容、管理对象复杂,需要掌握涉及工程建设各个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知识。面对当前村镇建设管理人员综合素质较低的现实,要强化素质教育和继续教育工作,建立村镇建设管理的责任制度,建立全省统一的村镇建设工作质量考核机制和工作标准,确保村镇建设各项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村镇建设管理的单位和人员,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强化服务意识,必须保证做到依法行政,严格依法办事,及时协调解决村镇建设中存在的各种技术经济问题,严肃查处各种违章行为,对于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或发现严重违反建筑市场管理规定的事件,必须按照规定迅速逐级上报,也可直接向省建设厅村镇建设处报告。

五、继续大力发展村镇建设服务机构,建立完善的村镇建设服务体系

针对乡镇村镇建设管理机构人员少、经费不足的实际情况,要继续大力支持村镇建设服务机构的建立与发展,村镇建设中的技术咨询服务等事务性工作应由社会化服务机构承担。各乡镇村镇建设服务机构可以根据各自的工作范围和人员结构情况,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工程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相应资格,并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履行甲乙双方自愿签订的经济合同或协议。村镇建设服务机构必须保证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接受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工作质量考核。省市级重点镇村镇建设服务机构应当在2003年底前完成组建并开展工作。

六、结合实际健全和完善村镇建设的法规规章

各市县村镇建设管理部门,应当深入学习和领会有关村镇建设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针对村镇建设的各项工作,认真逐条分析,有创造性地健全和完善村镇建设的各项规章,尽快理顺县(市)与乡镇村镇建设管理的职能分工,确保做到村镇建设管理不重复,无漏洞,高质量、高效率。省建设厅将加强全省村镇建设法规和规章的建设,并将建立全省村镇建设管理的监督检查制度,定期通报各市县村镇建设管理的工作情况。

请各市建设(规划)局等村镇建设相关管理部门认真按照本通知要求,切实加强村镇建设管理工作,工作中的经验及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建设厅村镇建设处。

二三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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