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可以证明的事项包括哪些
时间:2023-08-12 10:04:20 60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公安机关可以证明的事项,听证程序中的法定事项具体内容如下:

1、告知和通知;

2、公开听证;

3、委托代理,在听证中,行政相对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对抗辩论;

5、制作笔录,听证过程必须以记录的形式保存下来,行政机关必须以笔录作为作出行政决定的唯一依据。

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的范围具体内容如下:

1、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更正证明,公民更正或者变更姓名、性别、民族成份、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等5项户口登记项目内容,或者因户口迁移,凭居民户口簿无法证明的事项,需要开具相应证明的,户籍地公安派出所应当查阅户籍档案并出具;

2、注销户口证明。公民因死亡、服现役、加入外国国籍、出国(境)定居、被判处徒刑注销户口,或者因重复(虚假)户口被注销,需要开具注销户口证明的,户籍地公安派出所应当依据户籍登记信息出具;

3、亲属关系证明。曾经同户人员间的亲属关系,历史户籍档案等能够反映,需要开具证明的,原户籍地公安派出所应当依据户籍登记及变动轨迹信息出具;

4、被拐儿童身份证明。经公安部门办案单位调查核实儿童为拐卖受害人,办理户口登记,需要开具证明的,案发地公安派出所应当在核实后出具。;

5、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公安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受理的捡拾弃婴(儿童)情况,需要开具证明的,受理地公安派出所应当在核实后出具。对未及时在捡拾地公安派出所报案的,抚养人户籍地公安派出所可以根据抚养人申报,采集比对弃婴(儿童)DNA信息后补办报案证明,注明补办事由;

6、非正常死亡证明,公安部门依法处置的非正常死亡案(事)件(经医疗卫生机构救治的除外),需要开具证明的,案发地公安派出所应当依据相关公安部门调查和检验鉴定结果出具。;

7、临时身份证明,对急需登机、乘火车、长途汽车、船舶、住旅馆、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因丢失、被盗或者忘记携带等原因无法出示法定身份证件的人员,机场、火车站、港口等公安派出所和旅馆、考场辖区公安派出所通过查询全国人口信息系统核准人员身份后办理并注明有效期限,用于临时搭乘飞机、火车、长途汽车、船舶和入住旅馆、参加考试。公民在办理婚姻登记时,因特殊原因未能出示居民户口簿的,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本着便民利民、优化服务的原则,在核实相关信息后办理并注明用途和有效期限;

8、无犯罪记录证明,犯罪记录是国家专门机关对犯罪人员情况的客观记载。根据相关规定,人民法院负责通报犯罪人员生效的刑事裁判文书以及其他有关信息,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分别负责受理、审核和处理有关犯罪记录的查询申请。对于招录公务员、招聘事业单位人员、升学、服现役、特殊岗位招录工作人员等需要调查了解犯罪记录情况的,责任单位可以到公安派出所进行核查,确有需要的,由公安派出所出具核查证明。公民因办理出国(境)事务需要,可以申请查询本人有无犯罪记录。使用犯罪人员信息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查询目的使用有关信息,对犯罪人员信息要严格保密。

9、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一)较大数额罚款;

(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

(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第六十四条

听证应当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听证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行政机关终止听证;

(七)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八)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中注明。

公安机关传唤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原因和处所通过电话、手机短信、传真等方式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公安机关传唤违法嫌疑人时,其家属在场的,应当当场将传唤原因和处所口头告知其家属,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被传唤人拒不提供家属联系方式或者有其他无法通知的情形的,可以不予通知,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使用传唤证传唤的,违法嫌疑人被传唤到案后和询问查证结束后,应当由其在传唤证上填写到案时间和询问查证结束时间并签名。拒绝填写或者签名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传唤证上注明。

对被传唤的违法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案情复杂,违法行为依法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在当代社会公安局进行传唤是一个非常正常的合法的程序,所以对于诉讼当中的参与人来说,他应当有义务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工作,不能够拒绝这种转换,否则是已经涉及到违法行为了,而且对于公安机关来说,它可以进行强制传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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