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1)不予受理。法院对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起诉不予受理,该不予受理属于程序性问题,故应当用裁定作出。
(2)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3)驳回起诉。
(4)保全和先予执行。
(5)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6)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7)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8)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9)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10)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11)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一、代位权是否成立重复起诉
1、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会不会构成重复诉讼,要依据实际情况而定。
2、法院作出裁定、判决后,如果又起诉的,就会构成重复起诉,法院不予受理。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二、仲裁裁决违约金按月支付,一方不履行相应义务怎么办?
1、仲裁裁决后,有一定时间的履行期和起诉期,如果双方均不向法院起诉,期限过后就生效了。生效后,如果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若是被裁定支付违约金的一方,对裁决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然后根据法院的裁定重新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5)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3、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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