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人:李×x,男,*x×x日出生,汉族,现住******房,身份证号:***。我已经78岁了。我立遗嘱时很清醒。由于我年事已高,高血压,糖尿病等疾病,可能会发生意外。因此,我的遗嘱由XX律师事务所的XX律师见证。遗嘱的内容如下:
1。我儿子李××将继承我的房产(房产证号:×××),房产证号:××××号,位于××市××路××号××室。除上述不动产外,我的其余财产按国家有关法律办理。我已指定刘英亮律师为我的遗嘱执行人。
4。本遗嘱一式三份,本人一份,遗嘱执行人一份,湖北诚信联合律师事务所一份。遗嘱执行人负责继承开始时的执行。遗嘱人:李××证明人:王××
本人:张**
时间:20XX年月日**
财产继承的特点(1)财产继承的原因具体。财产继承是由于公民死亡而产生的一种法律现象,是财产继承发生的法律原因。(2)财产继承的主体范围有限。公民死亡后,能够继承其遗产的继承人只能是自然人。国家、集体等社会组织不能视为继承人,只能视为受赠人。此外,可以作为继承主体的自然人也有一定的限制,即他只能是法律范围内死者的近亲,此外,他只能是受赠人。(3)财产继承的客体范围是有限的。继承是处理死者财产的法律制度。继承的对象只能是公民死亡时留下的个人合法财产,他人、国家或者集体的财产不能作为继承的对象。一个公民虽然死了,但如果他不留下任何财产,他就不会继承。因此,继承是以私有财产的存在为基础的。(4)财产继承的法律后果具有权利变更的性质。财产继承是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财产的法律制度。当死者死亡时,他不再是公民权利和义务的主体。其财产权的主体必须变更,既可以变更为继承人,也可以变更为受赠人。因此,公民死亡时的财产转移不属于财产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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