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违反刑法。逃债行为违反了民法,侵害了债权人债权的实现。一般生活中最常见的的“债”在法律上的表述是债权权利、债务义务的一种;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国有企业改制中遗漏、逃债行为的表现方式
因改制的企业资产评估不规范,产权交易市场不完善,缺乏公开透明度,改制工作缺乏机制制约等原因,在改制过程中存在一些逃债、漏债现象,其常见的表现形式有以下几种:
1、转移优质资产,留下债务。利用企业分立,设立全资、控股或参股子公司等企业公司制改造等方法将优质资产转移至新公司,而将债务留在破产企业。破产企业除了债务以外,无其它任何资产,宣告破产后,债权人也得不清偿。
2、利用产权交易,只转让权利,不转让义务,债务由破产企业承担。特别是对原企业的担保债务尚未得到全部落实的情况下被强行注销登记,新企业虽然接收了资产,但又不承担责任,使债权长期得不到偿还,债权实际被悬空,
3、控股公司虚设公司逃避债务。控股公司设立子公司时,资本不实,或在设立子公司后抽逃资金,以子公司名义与第三人交易,而子公司并无财产,所有的收益及资产均在控股公司,以子公司破产来应付债权人。
4、公司将财产私分给股东,而股东只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以少量的资产对债权人进行清偿。改制企业职工出资购买企业资产,组建有限责任公司,实际上是以企业所欠职工工资等与企业资产相抵消,这种做法表面上公平合理,实质上是一种逃避债务的方法,意使原企业财产责任灭失。
5、在企业改制重组中低估资产,特别是隐瞒、虚报、不报无形资产,评估中遗漏债务,减少企业的财产,损害债权人的权益。在企业改制过程中,改制的企业只注重对房产、设备等固定资产的评估,而对企业的商标、专利、商号、名称等无形资产没有进行评估或评估不足。原企业的陈年老帐在企业改制中未进行清理,对于到底是否有债权人不认真核实的情况,一味地将企业的债务抵顶,达到脱壳经营,以使改制企业轻装上阵,侵害债权人的利益。
6、在非政策性企业债权转股权中,因无须物殊的审批程序,是否将债权人的债权转为对债务人的股权,完全出于当事人的自愿。实践中,债权人采取欺诈手段,骗取债权人签订债权转股权协议的时有发生,债务人采取欺诈的手段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债务人故意隐瞒企业资产,二是虚列企业资产,债务人不如实报告企业资产,给债权人造成假象,误导债权人作出错误的决定,骗取债权人与其签条、订债权转股权协议,损害是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条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六百六十九条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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