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夫妻离婚的,对于房产方式如下:
一、如果房产属于一方个人财产的,是不能进行分割的,离婚后房产仍归一方所有。
二、如果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则离婚时由夫妻双方自行协商如何分割该房产;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判决,法院会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原则上对于夫妻共同房产,法院应当判决均等分割;但是具体处理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也可以有所差别。
再婚夫妻的心理
夫妻的心理状况同初婚夫妻是有所不同的,前者具有后者一般所不具有的某些心理敏感,专家告试如下问题要正确处理。
第一,对先前爱人的感情问题。一般说来,再婚前若是因为离婚而造成家庭的破损,那么原来夫妻间的感情已经破裂,也就不存在对先前爱人的思念。但是,再婚前若是丧偶而造成家庭的破损,而原来夫妻间的感情又经较深厚,那么丧偶后的感情波动就会延续一段时间。这种感情虽然随着家庭的重建能够减弱,但要完全排除既不现实,又不合情理。于是,但要完全排除既不现实,又不合情理。于是,怎样对待这种感情,是截然排斥,还是听任流露,抑或是互相体谅与照顾?
正确的做法应该是互相体谅与照顾。谁都承认,爱情应该是专一的;但专一的爱情并不排斥已经逝去的爱情在心理上可能留下的余波,更不要求已经逝去的爱情丧失其原来的价值。有些丈夫或妻子看到爱人有触景生情罹前人的情况,就认为在爱人的心目中,自己的地位还不及她(他)的先夫和先妻,由此对爱人心存不悦。这种做法并不妥当,结果往往适得其反。诚然,对另一方来说,对原先爱人的感情也要注意一个方式、方法的问题,因为毕竟你已组成了新的家庭,否则,也容易引起对方不必要的误解。
第二,今昔爱人间的比较的问题。再婚夫妻由于双方或其中一方已经建立过家庭,于是在进行外部比较的同时,还有内部比较。不能说这种比较不正常,关键是怎么比较。心理研究告诉我们,当你满意如今的爱人时,他(她)的优点常在你的头脑中膨胀;当你同他(她)闹矛盾时,又会自觉地把他(她)的缺点同原先爱人的优点相比。这种比较除了恶化你的情绪、扩大你同爱人间业已存在的矛盾以外,不会有别的积极效果。在爱情问题上,自尊心更为敏感。当一个人听到丈夫或妻子对她(他)说,你还不及我原先的爱人时,她(他)的内心情感反映也就可想而知。所以,有矛盾时最好就事解决,不要进行有损感情的比较,更不要说容易使对方伤心的话。
对于另一方来说,有些初婚的妻子或丈夫,总喜欢问再婚的爱人:我比她(他)怎么样?提出这个问题所希望得到的答案是不言而喻的,但给对方却出了个难题。如果对方的想法同你的要求一致,问题好办。如果不一致,或是自讨没趣,或是欺骗你的感情,效果都是不好的。如果把这当作一种目的,就失去了家庭幸福的意义,难以建设幸福的家庭。
第三,信任问题。不用讳言,目前社会上有相当多的人,认为离过婚的人都不是好人。这种说法明显缺乏分析,也不符合实际。其实,生活中离婚的情况千差万别。况且还有相当一些离婚并不涉及道德问题,只是夫妻双方难以契合彼此的个性以致感情破裂。因此,认为离婚都是不光彩的事情,显然是不正确的。生活中不乏矛盾,夫妻生活亦不例外。有时候可能责任在你爱人,有时候则由于你的过错,更多的时候恐怕双方都有欠缺。但是,在发生龃龉和纠纷时,你的心理敏感点往往会驱使你怀疑你爱人的人品:如果他(她)是一个好相处的人,为什么同他(她)原来的爱人合不来,而要闹离婚呢?这种猜疑和戒备心理的存在,对于你们夫妻间的真诚相处是有害无益的。要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主要在于你要消除对离婚者的偏见。但有需要努力的地方。
生活向人们显示,对离婚的偏见,常使离婚者不敢向新的恋人如实袒露自己离婚的原因,而往主把责任完全推到原先的爱人一方。其实,在多数情况下,离婚所以成为事实,往往是双方都有责任。把自己的弱点、缺点乃至错误毫不隐瞒地告诉双方,只会加深对方的了解,避免日后夫妻生活出现波折。
生活证明,只要夫妻双方切实按照长相知,不相疑的原则来协调彼此的关系,那么,不论是初婚,还是再婚,都能拥有和谐如琴瑟的融洽感情。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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