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旅客自身原因导致的解除
旅客运输合同成立后,在合同履行之前,旅客一方因自己的原因不能按照客票记载的时间乘坐的,可以在法定或约定的时间内解除合同,即办理退票手续。此种解除被称为自愿解除。旅客因自己的原因不能按照客票记载的时间乘坐的,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办理退票或者变更手续。逾期办理的,承运人可以不退票款,并不再承担运输义务。
2、因承运人的原因导致的解除
因承运人的原因导致的客运合同解除,称为非自愿的解除,主要包括两种情况:
(1)因承运人的迟延运输导致的变更或解除。承运人应当按照客票载明的时间和班次运输旅客。承运人迟延运输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变更运输路线以到达目的地或者退票。
(2)承运人擅自变更运输工具引起的合同变更。在客运合同订立后,承运人单方变更运输工具的,应视为一种违约行为。承运人擅自变更运输工具而降低服务标准的,旅客有权要求退票或者减收票款。承运人变更运输工具,提高服务标准的,无权向旅客加收票款。
二、在签订客运合同协议书时应注意哪些?
1、审查承运人主体的运输资格和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运输资质、运输工具的安全性、紧急突发处理方案等,了解这些有利于实现运输目的,同时保障旅客的人身、财产安全。
2、注意合同生效时间及转让。车票、船票等既是客运合同的表现形式,同时又是有价证券。客运合同虽然自旅客购得客票时成立,但合同并未同时生效,而是自检票时起生效。作为有价证券,除记名的客票外,其他不记名的客票在检票之前可以转让。
3、双方无正当理由都不得影响延误合同履行。客运合同是诺成性合同,双方经过要约、承诺,形成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合同订立生效后,承运人不得在无正当理由下任意解除、延误或拒绝履行合同,旅客无正当理由的不得延误合同履行。
4、承运人不得拒绝及拒载的责任。旅客运输属于公共运输,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通常的运输要求。在客运合同的订立中,尽管在一般情况下,旅客一方提出乘坐相应的交通工具要求的意思表示为要约,承运人同意承运为承诺,但对于旅客的要约,承运人承担着强制承诺的法律义务,除正当理由之外,不得拒绝。如果承运人拒载,旅客可以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投诉,主管部门有权对拒载承运人给予处罚。
5、旅客不当乘运承运人应承担的责任。旅客不当乘运时,应当按照规定向承运人补交票款的全部或者不足部分。否则,承运人可以旅客未履行基本的合同义务而终止合同的履行,并有权在适当的地点要求旅客离开运载工具或返回适当等级乘坐。对于无票乘运或者持失效客票乘运的,在始发站发现的,承运人可以拒绝其乘运;
在到达站发现的,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要求其补交票款和加收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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