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上来说,医疗费用应归属学生本人所有,然而若在此过程中学校先行垫付了相关款项,则可以考虑从理赔金中予以扣除。针对学生在校期间发生的意外伤害事件,学校具有不可推卸的支付医疗费用的责任。然而,若学校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已经尽到了充分的安全教育以及管理职责,则此种情况下,其承担的医药费用将会适当减轻。而若是因为学校外部的第三方原因造成学生跌倒伤害事故的,应当由这名第三方当事人承担相应的医疗费用;若学校未能履行其管理职责,则需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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