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拍卖资金的分配原则
时间:2023-05-07 08:32:46 42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拍卖船舶资金的分配原则拍卖船舶后,委托第三人或者海事请求人代为管理的费用,应当优先处理,其次是行使优先权所发生的相关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24条

行使船舶优先权所产生的诉讼费用,船舶保全、拍卖和价格分配所产生的费用,第二十五条船舶优先权应当先于船舶优先权支付,前款所称船舶留置权,是指造船人或者修船人在另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情况下,为保证船舶建造费用或者修船费用的偿还,有权保留其占有的船舶。船舶留置权在船舶建造人、修理人不再占有所建造、修理的船舶时消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扣押、拍卖船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七条在扣押期间,船舶所有人或者光船承租人不履行船舶管理职责的,海事法院可以委托第三人或者海事请求人代为管理,由此产生的费用由船舶所有人或者光船承租人承担,或者在船舶拍卖价格中优先分配。如何办理船舶所有权证书(一)接受。如果材料完整,文件完整,接收者应接受并审核。法律没有规定或者不属于机构职权范围的,受理人应当及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不需要受理或者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材料中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和签名。申请材料不完整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承兑人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如果收到并保存了材料的话)一次性通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公章的《海事业务补正通知书》

5。申请人应在复印件(一份)上加盖公章(自然人签名),并注明与原件的一致性和背书日期。审核后,接收人应与原件保持一致,加盖“原件核对章”,并将原件返还申请人(二)办理并告知

1。审查批准后,将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交给申请人或通知申请人领取。申请人不同意审查的,应当将不予批准海事行政审批的决定发给申请人或者通知申请人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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