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商业交易中的合同专用章,其是否具备编号,其实并不影响该份合同的法律效应。
尽管某些合同专用章可能未标明具体的编号,然而只要其是由相关机构合法授权的,而且在签署这份合同的过程中,合同的各方都拥有充分的民事行为能力,他们的意愿表达也是真诚的,并且合同条款内容遵循了相关法律法规,那么即便该合同专用章并没有编号,它仍然具备法律效用。
关于公司合同专用章的法律含义,对于签订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印有合同专用章的合同代表着双方已经完整地缔结了要约以及承诺,同时也意味着对相互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明确的界定。
这也就预示着这份合同经过了双方当事人的认真磋商与讨论,之后通过合法方式签署完毕,并在法律上生效应对于合同的参与方而言,应依据合同中的约定去享有权利并履行相应义务。
合同专用章和公章在使用范围上存在差别。
首先,公章的应用领域远较合同章宽泛;
其次,合同章仅用于合同签署环节,无法完成其他相关事务。
在执章人方面,普通的盖章通常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掌控。
而当法定代表人在处理公事时将法定代表人章与公章共同使用时,即视为代表公司行为。
至于合同专用章,既可由法人持有,也可交由专门的合同档案管理人员负责管理。
关于管理部门,大多数情况下,合同专用章的管理部门应该是法律部门;
而公司公章的管理部门则倾向于归属办公部门或综合管理部门。
总的来说,公章对于所有印章的权威性最强,其被视为法人权益的象征。
因此,在现有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审核是否加盖了正式的公章已经成为了判定一项民事活动是否建立及生效的关键因素之一。
此外,公章和合同专用章在权威性及确认力度方面也有所区分。
在所有印章中,公章具有最高权威性,因为其代表着法人权利。
只要是涉及公司名义发送的信函、公文、合同、介绍信、证明或其他公司资料,都能使用公章。
而对于合同章来说,它仅仅适用于单位对外签署合同时刻,可以在书面合同范围内在一定程度上代表单位,然而单位需要承担由于运用合同章可能带来的所有权利和义务。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一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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