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判刑单位的处理是:
1.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判处拘役的,拘役期间工资停发。期满释放,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准由原单位接收并分配正式工作的,可参照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人员缓刑期满后的工资处理办法执行。
2.受到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人员,在服刑期间停发工资。服刑期满后如原单位接收并安排工作,其工资待遇按新录用人员的工资办法处理。
单位无权“开除”违纪职工
秦某现年55岁,岳某现年56岁,二人同在合资企业S公司从事传达收发工作,因S公司位于秦某老家附近,秦某便时常迟到早退,有时还带亲戚朋友到公司玩耍,如此这般便引起岳某不满。5月7日晚,二人同时值班时发生口角,随即产生肢体冲突,导致岳某轻微伤。经董事会研究决定,由S公司资方和工会联合组成的赏罚委员会处理此事。经过调查,赏罚委员会认为二人严重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给公司造成了恶劣影响,遂决定予以开除。5月13日,S公司赏罚委员会根据本公司表彰、处罚规定,将关于对两人开除的通告送达当事人,同日,公司开具了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证明书中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是违反公司管理规定,开除。对公司的决定,秦某、岳某均表示不能接受,认为自己虽然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但没有达到足以开除的严重程度,如果公司坚持开除自己,他们将以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提起劳动仲裁。
5月16日,S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向笔者求助:公司开除这两名职工有无法律风险?
笔者经过调查得知,S公司是由国内G公司和日本Z公司于1996年共同投资成立的中日合资公司,其中日方投资占60%,中方投资占40%.S公司成立之初就建立了比较完善的企业规章制度,遗憾的是,规章制度并未随着《劳动合同法》的实施进行修改完善,其中的表彰、处罚规定仍沿用了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大部分内容,处罚、罚款、除名、开除等废止的用词仍散见于各条款中。另外,虽然安排过职工对规章制度的学习培训,但没有留存相关的证据。
对此,笔者提出如下建议供S公司参考:一、《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16号)明确规定,《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已被《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代替。因此,《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中包括对职工开除在内的内容已经废止,不能作为法律依据。
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只有追偿权而没有处罚权。《行政处罚法》规定,开除是行政处罚的种类之一,只能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或依法受委托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行使,而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受委托事业组织也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用人单位既不是国家立法机关和政府行政部门,也不是符合条件的事业组织,所以无权对劳动者实施处罚。
三、S公司赏罚委员会是企业内设组织,可以受董事会指派对该事件进行调查,也可以对事件的处理提出建议和意见,但却没有行使用人单位权利的资格,因此,关于对两人开除的通告不具有法律效力。
四、关于对两人开除的通告等类似的文书不得以通告的形式公布,否则,有可能涉及名誉权而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五、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应当是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不冠以严重二字可能因于法无据而承担不利后果。
六、如果提起仲裁或诉讼,当事人强调不清楚企业规章制度的内容,而资方又无证据驳回,也将承担不利后果。为预防类似事件发生,尽快修订完善企业规章制度,提前15天将草案告知全体职工,以职工大会形式讨论通过,并以厂务公开形式向全体职工公示,所履行的民主程序保留相关证据。
5月13日,在秦某和岳某收到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的当日便离开了公司。5月16日,S公司到社保机构做了人员减出手续。据悉,秦某已为此咨询律师,准备申请劳动仲裁,结局如何我们将拭目以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全文1.7千字,阅读预计需要6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