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逃逸后,逃逸方是要负全责的。根据规定,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逃逸当事人负全部的责任,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责任,但同时有证据证明逃逸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不予减轻。
哪些情形界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1)明知发生交通事故,行为人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
(2)行为人有酒后和无证驾车等嫌疑,在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的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的;
(3)行为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未报案且无故离开医院的;
(4)行为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给伤者或家属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联系方式后离开医院的;
(5)行为人接受调查期间逃匿的;
(6)行为人离开事故现场且不承认曾发生交通事故,但有证据证明应知道发生交通事故的。
综合上面所说的,交通肇事逃逸这种行为完全违反了交通法的管理,而且也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表现,只要在发生了事故之后而选择逃逸必定就会被认定上为全责的一方,不仅要承担受害方的民事赔偿,而且还要承担起所有的法律责任,严重者可能还会按刑事条款来进行处罚。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全部责任:
(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二)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为逃避法律责任追究,当事人弃车逃逸以及潜逃藏匿的,如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责任,但同时有证据证明逃逸当事人有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不予减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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