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人炒股炒股亏损谁承担
时间:2023-06-05 15:24:43 28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家住本市西郊的王女士炒股业绩平平。两年前,她听说朱先生炒股水平不凡,于是委托他炒股。两人签下《委托授权书》一份,约定王女士委托朱先生炒股及融资。不料,由于股市阴线不断,朱先生在短短半年多时间里,在王女士的账户上亏损了19.3万元。去年3月18日,她和朱先生终止了委托关系。但19.3万元的亏损谁来承担?双方协商不成,王女士一纸诉状将朱先生推上法庭。

官司输赢,关键在于王朱两人当初对如何处理亏损问题的约定。法庭上,王女士称,当初的约定是朱先生包赢,赢了抽成,输了全赔,且每抛一只股票就结算一次。而朱先生否认:代人炒股哪能包赢包赔,再说获利有个时间过程,岂能抛一只结算一次?谁是谁非,关键在于证据。王女士提供的两位证人与王女士没有亲戚关系,他们证明:亲耳听到王女士的陈述。而朱先生推出的证人,一位是与其有委托炒股关系的姚女士,且姚女士与朱先生之间的炒股款项没有结清;另一位是姚女士的丈夫。

庭审结束后,审判长段蕴强法官组织合议庭进行评议。他们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朱先生在接受委托时有无做过炒股输了全赔的承诺。由于双方没有书面协议,因此只能靠证人证言判断。谁的证据具有优势,谁的证据就会被采信。合议庭的一致意见是:王女士的证人与她既无亲戚关系,又非利害关系人。而朱先生的证人姚女士也在委托朱先生炒股,且款项未结清,双方存在一定的利害关系。另一证人是姚女士的丈夫,与朱先生同样有利害关系。因此,朱先生提供的证人证言的证明力小于王女士提供的证人证言。

但合议庭同时认为:王女士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明知股市有风险,根本不存在包赢不赔的好事,却听信一面之词,在未与朱先生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前提下,草率委托朱先生炒股,并在朱先生炒股期间,不及时查询股票情况,因此,王女士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据此,合议庭做出一审判决:认定朱先生对亏损负主要责任,王女士负次要责任,判令朱先生赔偿王女士13.5万元的损失。日前,二审法院终审维持了这一判决。

何为证据优势?

所谓证据优势证明标准,是指在有的民事案件中,无法做到证据确凿充分时,通过比较双方提供的证据,如果认为一方的证据具有明显的优势,即使不能完全排除对方证据的疑点,也可采用具有明显优势的证据认定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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