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子女的抚养的原则
时间:2023-06-29 14:43:43 28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不满两周岁的子女

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二)不满两周岁的子女,由父亲抚养的情形:

1、女方有久治不愈的重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女方有抚养能力不尽抚养义务,父亲要求抚养的;

3、双方协商同意由父亲抚养的。

(三)两周岁以上子女的抚养权,会考虑以下情形:

1、已经丧失生育能力或者做了绝育手术的;

2、子女同一方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不利于其成长的;

3、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疾病或者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的;

4、双方经济条件学历等基本相同,但是子女单独同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的。

(四)已满八周岁的子女,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一、认定抚养权归属要考虑哪些

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是贯穿于本法的基本原则,也是处理离婚后子女抚养归属问题的出发点,只有在此前提下,再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对离婚后的子女抚养问题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情况:

(一)应考虑父母双方的个人素质、对子女的责任感、家庭环境、父母与子女的感情等因素。

(二)应考虑不能生育和再婚有困难的父或母的合理要求。

(三)在双方的各种条件都基本相同的情况下,原则上由经济能力较强的一方抚养。

(四)10岁以上有识别能力的子女,无论随父还是随母,都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

二、离婚后子女的探视权该如何行使

1、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2、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3、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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