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鉴定委托书正式生效之日起的三十个工作日内,全面完成鉴定工作。但对于某些涉及到极其复杂、艰难或独特的技术难题,以及鉴定流程需要较长时间的鉴定项目,经过该机构负责人的批准后,是可以适当延长鉴定周期的,不过延长的时间总计不能超过三十个工作日。
另外,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在鉴定进行过程中为了完善或重新收集鉴定材料所消耗的时间,将不会被记入鉴定周期的限制范围内。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八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限可以延长,延长时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鉴定时限延长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鉴定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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